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单怀明,男,****年**月**日出生,户籍地江苏省江都市。被执行人上海永昊车辆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申请人单怀明与被申请人上海永昊车辆阀门有限公司因支付工资等事宜发生争议,上海市宝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6月19日作出的宝劳人仲(2015)办字第79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单怀明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本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上海永昊车辆阀门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且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上海永昊车辆阀门有限公司名下目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在短期内难以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若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市宝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宝劳人仲(2015)办字第795号裁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顾宏胜 审判员 朱 佩 审判员 沈向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徐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