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硕县支行,住址:新疆巴州和硕县。
负责人:沈剑。
被执行人:付雷,男,1970年10月出生,住博湖县,身份证号码∶XXX。
被执行人:李永旗,男,1979年10月出生,住新疆和硕县,身份证号码∶XXX。
被执行人:王杰,女,1971年1月出生,住博湖县,身份证号码∶XXX。
被执行人:张卫仙,女,1979年7月出生,住新疆和硕县,身份证号码∶XXX。
被执行人:张峰,男,1974年9月出生,住新疆和硕县,身份证号码∶XXX。
被执行人:李美银,女,1968年5月出生,住新疆和硕县,身份证号码∶XXX。
被执行人:李建华,男,1979年6月出生,住河南省项城市,身份证码∶XXX。
被执行人:李春灵,女,1979年6月出生,住河南省平舆县,身份证号码∶XXX。
被执行人:李小来,男,1969年9月出生,住博湖县,身份证号码∶XXX。
被执行人:李荣真,女,1970年8月出生,住新疆和硕县,身份证号码∶XXX。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硕县支行与被执行人付雷、李永旗、王杰、张卫仙、张锋、李美银、李建华、李春灵、李小来、李荣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和硕县公证处作出的(2016)新硕证字第1253号公证债权文书、(2018)新硕证字第69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标的为432718.91元,执行到位金额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432718.91元。2021年9月23日,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硕县支行向本院递交撤销申请执行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一)终结和硕县公证处作出的(2016)新硕证字第1253号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硕县支行对被执行人付雷、李永旗、王杰、张卫仙、张锋、李美银、李建华、李春灵、李小来、李荣真享有432718.91元债权,如被执行人在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后仍未履行的,申请执行人有权在诉讼时效期间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