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抗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文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宁远县。因涉嫌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于2015年11月2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2月16日被逮捕,2016年1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4月18日被逮捕。2018年5月17日被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文浩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一案,于2018年5月14日作出(2017)粤1971刑初1584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文浩无罪。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文浩没有提出上诉,抗诉机关即原公诉机关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东莞市人民检察院不予支持抗诉,并向本院撤回抗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撤回抗诉。鉴于原审被告人文浩未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粤1971刑初158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黄运祎 审判员  郑寒草 审判员  黎梓材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方彩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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