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淮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MA44F84X77(1-1)。 法定代表人:王全照,系公司董事长。 住所:信阳市淮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辉辉,系单位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信阳祥宇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25908100375。 法定代表人:吴刚,系公司负责人。 住所:河南省光山县官渡河产业集聚区。 被告:吴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信阳市弦山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2085591224P。 法定代表人:范强,系公司负责人。 住所:河南省光山县。 被告:范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李万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被告:吴茂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淮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信阳祥宇实业有限公司、吴刚、信阳市弦山实业有限公司、范强、李万凤、吴茂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被告信阳祥宇实业有限公司、吴刚、信阳市弦山实业有限公司、范强、李万凤、吴茂盛送达相关诉讼法律文书,但按照原告诉状提供的地址无法联系被告李万凤、吴茂盛,相关诉讼法律文书不能有效送达,原告又无法提供被告新的送达地址,且不同意公告送达的方式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导致本案不能按照依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河南淮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4467.94元退返给原告河南淮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开锋 人民陪审员 王莉娜 人民陪审员 简昆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姚为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