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蔡滔,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邵阳市北塔区。

被告:刘稳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北塔区。

审理经过

原告蔡滔与被告刘稳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蔡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稳心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蔡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劳务报酬5700元及违约金1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系朋友关系,2020年下半年,被告包了几栋房屋装修叫我跟他做事,欠下我的工资5700元未结清,期间几次问被告结清工资都以各种理由推拖,经协商2021年3月15日给原告写了欠条,承诺2021年6月15日前将欠我的工资全部结清,但被告至今未结清,故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刘稳心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下半年,刘稳心在邵阳市北塔区观音庵社区承包了几栋房屋的装修工程后,雇请了蔡滔从事腻子胶的粉刷工作,工程完工后,刘稳心未支付蔡滔劳务报酬。2021年3月15日,双方经过协商,刘稳心向蔡滔出具了一份《欠条》,约定:“今本人刘稳心拖欠蔡滔工资共计5700元,现承诺于2021年6月15日前全部结清以上工资,若逾期未还,自愿支付违约金1000元整,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由于刘稳心至今未向蔡滔支付劳务报酬,形成本案纠纷。

上述事实有刘稳心出具给蔡滔的《欠条》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原、被告之间形成合法的劳务合同关系,原告按照约定为被告提供劳务,被告却未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劳务报酬,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按照双方的约定支付违约金。对于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支付劳务报酬5700元及违约金1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刘稳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蔡滔支付劳务报酬5700元及违约金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刘稳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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