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文晔,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振洲,河北谐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香河泽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4MA07PDL254,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西环路26号香榭家园小区3号配套商业0004门市。
法定代表人:李丽,总经理。
被告:秦皇岛富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4MA083D5U3E,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联峰路72号。
法定代表人:杨培军,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环京销房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中路70号三层864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MA003FLQ0B。
法定代表人:陈彦杰,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李文晔与被告香河泽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秦皇岛富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环京销房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原告李文晔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李文晔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260元,合计28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马文秀
人民陪审员 丁艾莉
人民陪审员 王宝勤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王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