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雷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郧西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郧西县,现住湖北省郧西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湖北省郧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一部刑诉[202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林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於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2月14日18时许,被告人雷林酒后驾驶鄂C×××××号轻型普通货车,从香口乡沿河大道往黄家湾路口方向行驶至下香口村2组黄家湾小刘超市门口处,撞向停在路边的鄂C×××××号小型普通客车并将旁边行人李某撞倒,造成李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民警现场对雷林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54mg/100ml,随后将其带至香口乡卫生院进行血样提取。2019年12月18日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被告人雷林的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26.33mg/100ml,属醉酒驾驶。经郧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雷林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雷林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林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雷林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雷林拘役二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人雷林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林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雷林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雷林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雷林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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