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定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永定西路24号。
法定代表人:李沁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甲佳,系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康学梅,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农民,定西市安定区人,住定西市安定区。
被执行人:马腾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农民,定西市安定区人,住定西市安定区。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定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康学梅、马腾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应执行标的67608.63元(利随本清),案件受理费745元,申请执行费914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义务47075.81元后,与申请执行人定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由马腾程于2021年8月30日前将剩余案件标的款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甘1102执80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