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卢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西顺,安徽风采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守纯,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保华,安徽乐皖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被告:阜阳建工集团第二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开发区颍上南路颍南新村201号7#6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489477638。
法定代表人:吴杰利,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衡,安徽仲天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卢浩因与被上诉人刘洋及原审被告阜阳建工集团第二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21)皖1202民初3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21)皖1202民初32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卢浩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