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山西街34号。 负责人:李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利群,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铁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凌海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艳,女,****年**月**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凌海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司机,住凌海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於振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凌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剑,锦州市古塔区天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第三人:锦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市府路62号。 法定代表人:颜德志,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雪,该中心职员。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铁建、王艳、李刚、於振成,原审第三人锦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2021)辽0781民初10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2021)辽0781民初100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中心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406元予以退回。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钟 鸣 审 判 员  韩晓武 审 判 员  安剑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马铭阳 书 记 员  张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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