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反诉被告):兰林锋,男,壮族,****年**月**日出生,住广西柳城县。
被告(反诉原告):黄小军,男,壮族,****年**月**日出生,住广西柳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兰林锋与被告黄小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被告黄小军于2021年4月1日提起反诉,本院对本诉与反诉进行合并审理。诉讼过程中,本诉原告兰林锋、反诉原告黄小军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诉原告兰林锋与反诉原告黄小军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反诉被告)兰林锋撤诉。
二、准予被告(反诉原告)黄小军撤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兰林锋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黄小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