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冠宜春东路145号。
负责人:牛为勇,董事长。
被执行人:冠县第二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冠县建设北路。
法定代表人:冯守杰,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通亚交通安全设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鲁西新世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陈振文,总经理。
被执行人:陈振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冠县。
被执行人:张学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张增根,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冠县。
被执行人:沙秀芝,女,****年**月**日出生,回族,住冠县。
被执行人:崔琳琳,女,****年**月**日出生,回族,住冠县。
审理经过
本案在执行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冠县第二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山东通亚交通安全设施股份有限公司、陈振文、张学敬、张增根、沙秀芝、崔琳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现申请执行人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主动申请撤回(2021)鲁1525执2211号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鲁1525民初47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