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吴道美,女,****年**月**日出生,住开阳县。
申请执行人:王安全,男,****年**月**日出生,住开阳县。
被执行人:赵光利,男,****年**月**日出生,住开阳县。
被执行人:江洪玲,女,****年**月**日出生,住开阳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2021)黔0121执620号吴道美、王安全与赵光利、江洪玲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双方于2021年8月12日达成长期给付协议。本案从其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对本院(2020)黔0121民初196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被执行人如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判决书或调解书再予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