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白龙江林业管理局白水江林业局,住所地文县城关镇东坝**。
法定代表人:单秉华,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强汉成,男,出生年月:1962年5月,白水江林业局房产科副科长,住址:甘肃省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尚佑,男,出生年月:1984年8月,白水江林业局房产科副科长,住址:甘肃省文县。
被执行人:张剑,男,****年**月**日出生,住甘肃文县。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白龙江林业管理局白水江林业局(以下简称白林局)与张剑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作出的(2016)甘7504民初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白林局于2016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立案执行。并于2016年12月14日向被执行人张剑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并未依法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责令被执行人张剑于2016年12月19日前搬出其所占有的临时性过渡安置房,并返还申请执行人白林局,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魏正武
审 判 员 罗文平
代理审判员 李玉虎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七日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杨 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