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秦永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辉县。 被执行人秦伟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辉县。 被执行人秦贵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辉县。
审理经过
秦永明申请执行秦伟明、秦贵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秦永明依据生效的(2019)豫0782民初60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3月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秦伟明、秦贵凯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秦永明借款1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逾期未履行。 执行期间查明,被执行人秦贵凯名下登记有豫G×××××号骏派牌汽车一辆。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对被执行人秦贵凯名下登记的豫G×××××号骏派牌汽车一辆予以查封。 二、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翟福君 审判员 郎军山 审判员 石 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介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