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滕永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洪臣,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 律师。

申请人:解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平度市。

申请人:解付连,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平度市。

以上两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炜娜,山东简成律师事务所 律师。

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公司地址山东省青岛平度市云峡街13号。

负责人:王恩楠,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山东泽川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虎,山东泽川律师事务所 律师。

案由

案由: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滕永宝与申请人解峰、解付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关于确认平度市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协议书效力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21年7月20日经平度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申请人滕永宝因2020年7月23日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0000元,于2021年8月19日前付清,款项付至申请人滕永宝的银行账户中(姓名:滕永宝,开户行:青岛农商银行,账号:62×××71)。

二、申请人解峰、解付连赔偿申请人滕永宝因2020年7月23日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000元(已当庭支付)。

三、本次事故给申请人滕永宝造成的损失一次性处理完毕,双方互不追究责任。

本院认为

85153512778740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00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申请人滕永宝与申请人解峰、解付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于2021年7月20日经平度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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