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佳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琪,潘集区田集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安联合煤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潘集区煤化工大道经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6638826X2。

法定代表人:龚乃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维文,中安联合煤化有限责任公司律师,由中安联合煤化有限责任公司推荐。

被告:江苏沐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文昌东路369号佳源银座3栋21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MA1Q1CW559。

负责人:王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治雷,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璐峰,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佳佳与被告中安联合煤化有限责任公司、江苏沐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佳佳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佳佳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佳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杨佳佳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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