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市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5170514231Q,住所地:登封市中岳大街。 负责人:程俊杰,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靳玉超,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登封市。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靳玉超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185民督192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靳玉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靳玉超在郑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琉璃寺支行62×××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747.72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 予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高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