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某1,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住信丰县。 法定代理人:陈某2,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住信丰县,系原告陈某1母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金发,江西钨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安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阆中市人,住信丰县。

审理经过

原告陈某1与被告安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1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某1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兰雨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邹 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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