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某1,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住信丰县。 法定代理人:陈某2,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住信丰县,系原告陈某1母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金发,江西钨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安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阆中市人,住信丰县。
审理经过
原告陈某1与被告安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1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某1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兰雨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邹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