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邱安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四川省邻水县************,身份证号码:513*************。
被告:凌子山,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身份证号码:441*************。
审理经过
原告邱安成诉被告凌子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原告邱安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邱安成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