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滁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062456572Q。
法定代表人:刘彬,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滁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来安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水口镇水西村104国道南侧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20723907143。
负责人:杜晓松。
以上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陈成,湖南旷真(南京)律师事务所 律师。
以上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文钰,湖南旷真(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甘溪东街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785663700R。
法定代表人:应培新,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申请人滁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滁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来安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滁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滁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来安分公司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并冻结被申请人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3205714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等额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滁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滁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来安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被申请人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3205714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高 伟
人民陪审员 俞吾祥
人民陪审员 高 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郭正卿
代理书记员 王家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