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付建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 原告郑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 被告胡新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
审理经过
原告付建成、郑江与被告胡新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6月2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付建成、郑江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付建成、郑江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付建成、郑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付建成、郑江自愿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胜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慧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