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赵寿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业主,住安徽省天长市。 被执行人:天长市虎威电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 法定代表人:丁元九,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赵寿连与被执行人天长市虎威电子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天长市虎威电子工贸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天长市虎威电子工贸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6228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名下与执行标的金额76228元等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绪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丁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