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伍某1,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在校学生,住新宁县。

法定代理人:伍某2,男,住新宁县,系伍某1的父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锡村,男,住新宁县,系伍某1的祖父。

被告:赵国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宁县。

审理经过

原告伍某1与被告赵国平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伍某1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伍某1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伍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由伍某1负担。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