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伍某1,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在校学生,住新宁县。
法定代理人:伍某2,男,住新宁县,系伍某1的父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锡村,男,住新宁县,系伍某1的祖父。
被告:赵国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宁县。
审理经过
原告伍某1与被告赵国平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伍某1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伍某1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伍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由伍某1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