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萍乡市泉通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产业园A区3-2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13343177027T。 法定代表人:熊刚,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丽萍,江西达金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露,江西达金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江西优选时代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产业园A-区2-1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13MA369BEX65。 法定代表人:熊姜,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辉,江西建辉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冰洁,江西建辉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萍乡市泉通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江西优选时代包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2020)赣0313民初10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2020)赣0313民初108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萍乡市泉通新型材料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04.89元,上诉人江西优选时代包装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491.68元,予以退回。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张 艳 审 判 员 杨发良 审 判 员 周丽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蔡美来 书 记 员 胡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