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小马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小马村。
法定代表人:毕振海,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利,男,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小马村村民委员会委员。
被告(反诉原告):李海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刘乐(系李海媛之女),女,住北京市房山区。
审理经过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小马村经济合作社与被告(反诉原告)李海媛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李海媛于2021年5月11日提起反诉。2021年6月10日,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小马村经济合作社、被告(反诉原告)李海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一、本案按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小马村经济合作社撤诉处理;
二、本案按李海媛撤回反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0元,由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小马村经济合作社负担(已交纳)。审判人员审 判 员 吴奕晗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 记 员 果继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