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
五一路15号。
法定代表人:项晓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爽,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乾江,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辽宁基瑞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达
道湾开发区红旗南街60号。
法定代表人:张斌。
被告:张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
鞍山市铁东区长兴街66栋1—4层8号。
被告:陈晓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
鞍山市铁东区长兴街66栋1—4层8号。
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基瑞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张斌、陈晓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开庭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申请,并于2021年7月1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属依法行使处分权利的行为,故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