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申请人:石少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被申请人:石运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蒙阴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石少国申请认定被申请人石运富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被申请人石运富于2021年2月8日去世,申请人石少国于2021年3月8日递交撤回认定被申请人石运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石运富撤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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