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某某,男,汉族,务农,隰县城南乡某村村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小某,男,汉族,打工者,隰县城南乡某村村民。系原告高某某的儿子。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隰县城南乡某村村民小组。

法定代表人:翟某某职务:村民小组组长。

审理经过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隰县城南乡某村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小某、被告隰县城南乡某村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某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征地补偿款574932.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1996年5月18日,原告承包位于本村东塔山核桃园,与被告签订《核桃园承包合同》,同时征得村集体的同意原告对核桃园周围的荒山荒坡进行了治理,治理面积15亩。2021年国家修建隰吉高速公路,除征收了部分承包土地外,又征用了原告所治理的荒山荒坡土地10.7亩,每亩给付征地补偿款53732元,现在征收方已将征地补偿款574932.4元拨付给被告账户中,但被告至今未给付原告该笔款。无奈原告只好提起前述诉求,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某村民小组辩称,1、原告对核桃园四周的荒山荒坡进行治理是事实,当时村里经过村民小组和村民代表协商后,决定给原告7亩地的土地补偿款,原告也同意,但是由于原告自己的原因城南乡经管站没有给原告拨付;2、考虑原告治理的事实,村里还是同意给原告7亩地的土地补偿款即376124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隰县城南乡某村村民小组同意支付原告荒山荒坡土地征收补偿款376124元(每亩按53732元计算7亩),于2021年9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同时被告配合原告到城南乡办理给付手续。

二、被告隰县城南乡某村村民小组支付原告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合计10000元,于2021年9月1日前内一次性付清。

三、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关于本案双方再无其他争执。

案件受理费9549元,减半收取计4775元,由被告隰县城南乡某村村民小组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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