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宋宝学,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玉金。
审理经过
原告宋宝学诉被告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宋宝学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宋宝学提出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宝学撤诉。 案件受理费1548.02元,减半收取计774.01元,由原告宋宝学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杜丹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孟志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