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山西省右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牛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出生于右玉县,中专文化,右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辅警,现住右玉县。2020年7月7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右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4日被右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12月30日经本院决定被右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朔州市朔城区看守所。 被告人王青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出生于山西省朔州市右玉县,高中文化,右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辅警,现住右玉县。2020年7月7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右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4日被右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12月30日经本院决定被右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朔州市朔城区看守所。

审理经过

右玉县人民检察院以右检一部刑诉[2020]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辉、王青山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右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晓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辉、王青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24日上午,被告人牛辉、王青山与右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辅警共约40人去右玉县县委大楼反映工资待遇等问题。在县委一楼,县政法委书记张文平与县信访服务中心主任康某等人告知交警队辅警们反映问题应去信访大厅,人数众多应推选代表,但交警队辅警们拒不配合。张文平便让交警上自己办公室反映,当张文平开门进入后,王青山、牛辉二人紧随其后,康某随后进入办公室并顺手关门,防止人多造成混乱。王青山、牛辉见状,二人拉住康某往办公室墙角方向拉,边拉边用手打康某,此时门外的交警一齐涌进办公室,康某举起双手四处乱打,后护着头往办公室中间退,感觉腰部被打了几下。后康某弯腰挤出办公室,被县委工作人员王宴维和县委保安接走。后康某到右玉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20年7月6日,山西明鉴司法鉴定中心对康某的损伤程度作出鉴定,康某损伤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牛辉、王青山赔偿了康某的经济损失,康某对牛辉、王青山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牛辉、王青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并经质证的物证铁环三个、金属扣子两个,书证被告人牛辉、王青山的户籍证明,书证右玉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人库某、郑某、常某、赵某、胡某1、高某、李某1、郭某、白某、王某1、张某1、苏某1、曹某、李某2、刘某1、刘某2、米某1、张某2、王某2、杨某、吴某、郝某、罗某、苏某2、米某2、胡某2的证言,被害人康某的陈述,被告人牛辉、王青山的供述,鉴定意见山西明鉴司法鉴定中心明鉴司鉴[2020]临鉴字第02015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害人康某对被告人牛辉、王青山的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列表及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右玉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视听资料案发现场录音录像资料,书证刑事谅解书,书证前科劣迹调查表等证据在案佐证,从而证实了被告人牛辉、王青山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辉、王青山在县委反映问题时,故意伤害信访工作人员身体,致其轻伤二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牛辉、王青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且其在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牛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20年12月30日起至2021年6月1日止。) 被告人王青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20年12月30日起至2021年6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关 兵 审 判 员 张 钰 人民陪审员 王 泽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李瑞霞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