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南大街37号。 法定代表人:黄远锋,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贾永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 被执行人:冯国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贾永河、冯国芳融资租赁纠纷一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湘执监507号执行裁定,指定本案由本院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贾永河、冯国芳未履行本案执行依据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2)岳民初字第0322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立即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向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376818.99元、违约金56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诉讼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并发出报告财产令,责令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一直未予履行,亦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贾永河、冯国芳限制消费。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询系统多次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不动产、车辆、保险、工商信息等进行财产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贾永河、冯国芳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又通过线下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查询,并进行走访调查等传统查询,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于本案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贾永河、冯国芳可供执行的财产等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予以告知,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贾永河、冯国芳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经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贾永河、冯国芳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在发现被执行人贾永河、冯国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本院依法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可申请本院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聂启明 审 判 员 黄勇芳 审 判 员 向佐兵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吴桓熠 书 记 员 陈 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