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维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被告:李广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审理经过 原告高维国与被告李广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石有维

人民陪审员  储 霞

人民陪审员  杨文芸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姚尚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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