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维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被告:李广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审理经过 原告高维国与被告李广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石有维
人民陪审员 储 霞
人民陪审员 杨文芸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姚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