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濮文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苏州市平江区。委托代理人:刘冰华,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 律师。被告: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郭守敬路498号浦东软件园14幢22301-130座。法定代表人:张长虹。原告濮文林与被告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现已受理的包括本案原告在内的批量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均系投资者个人基于同一虚假陈述事实而对相同被告提起的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多个原告因同一虚假陈述事实对相同被告同时提起两个以上共同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其合并为一个共同诉讼”,为便于案件审理,本院将这些案件均并入(2016)沪01民初841号原告黄某诉被告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16)沪01民初841号案件审理。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 聪 审判员 贾沁鸥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黄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