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玛纳斯县。
法定代表人:程强,该单位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军,该单位客户经理。
被执行人:肖金梅,女,****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玛纳斯县。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肖金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兵0603民初6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案款50519.97元。
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肖金梅患有膀胱癌失去劳动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兵0603执20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