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云南草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吴家营屹元塑料厂下面吴雨路旁。

法定代表人:杨荣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MA6K35540Q。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忠诚,云南尚矩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钦,云南尚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王家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

审理经过

原告云南草泉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草泉公司)诉被告王家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云南草泉商贸有限公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家涛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草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1238元;2.判令被告以21238元为基数,从2020年10月1日起按月利率5%计算违约金,直至还清所有欠款之日止;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向被告经营的酒吧供应酒水等,被告于2020年7月17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经双方结算,截止本欠条出具之日,本人王家涛因资金紧张欠原告货款合计21238元,承诺于2020年9月30日前向原告归还全部欠款,如未按期足额归还欠款,则每月按照欠款总金额的5%计算违约金,至还清欠款之日止,债权人为实现该欠款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包含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全部由本人承担。经过多次催要,被告仍然不支付货款,协商无果。本案是王家涛接手付磊的ONE酒吧,货款是付磊欠下的,但是我方原告接手后就全部负责酒吧所有事项。

原告举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材料,被告未到庭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法律事实如下:2020年7月17日,被告王家涛向原告草泉公司出具《欠条》,确认差欠货款21238元,并承诺于2020年9月30日前向债权人归还全部欠款,如未足额归还欠款,则每个月按照欠款总金额的5%计算违约金至还清欠款之日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被告通过出具欠条的方式确认了欠款金额,并约定了付款时间,但被告未按期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21238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被告未按期付款构成违约,客观上造成原告资金占用的损失,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标准过高,本院核实后予以支持其中自2020年10月1日起算至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4.35%计算的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王家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云南草泉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21238元,并承担自2020年10月1日起算至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4.35%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云南草泉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6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王家涛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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