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三段45号。
法定代表人:张海波。
被执行人:李省昌,男性,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白江区。
被执行人:陈琴,女性,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崇州市。
审理经过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与李省昌、陈琴公证债权文书一案,(2020)川成蜀证执字第1330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22400.42元及利息等。因被执行人李省昌、陈琴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省昌、陈琴的银行存款322400.42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