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常春华,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曹玉新,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柘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常春华与被告曹玉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经查明被告地址不明确,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所诉被告的信息应当明确,经本院查询被告曹玉新地址不明,无法找到被告,依法应驳回原告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常春华的起诉。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贺德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月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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