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别肯依斯拉,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乌恰县。

被执行人:王书杰,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乌恰县。

审理经过 别肯依斯拉与王书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新3024民初3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王书杰于2017年9月23日前偿还别肯依斯拉借款50,000元,并支付别肯依斯拉7个月的利息7,000元,案件受理费525元由王书杰承担。因王书杰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别肯依斯拉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7月5日自愿达成以下和解协议:

王书杰于2021年12月30日前向别肯依斯拉支付全部案款57,52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新3024执恢1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苏 云  朱  马 洪

审判员 高    深    远

审判员 买买提哈力力肉斯坦木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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