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魏占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河市爱辉区

被告:王历川,男,1987年9月16日,汉族,个体,现住黑河市爱辉区。

被告:黑河市爱辉区龙鑫泉洗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黑河市爱辉区四嘉子乡小三嘉子村。

法定代表人:王历川。

审理经过

原告魏占武与被告王历川、黑河市爱辉区龙鑫泉洗染服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占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历川、黑河市爱辉区龙鑫泉洗染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魏占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所欠原告工资6,02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自2018年12月22日开始在被告经营的爱辉

区龙鑫泉水洗店打工,后由于心脏支架无法继续工作,于2019年2月25日离职,共工作64天5小时,工资共计人民币6,022元整。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以多种理由推托,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工资。

被告辩称

王历川未到庭提出答辩。

黑河市爱辉区龙鑫泉洗染服务有限公司未到庭提出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2月22日至2019年2月24日期间,原告在被告王历川经营的爱辉区龙鑫泉水洗店打工,共工作64天加班5小时,工资每月2,800元,加班每小时10元。工资共计6,022元。2019年4月23日,被告王历川为原告出具欠条,内容:今欠魏占武工资64天5小时,共计人民币6,022元整。王历川签名盖名章。欠条上盖爱辉区龙鑫泉水洗店公章。王历川为爱辉区龙鑫泉水洗店经营者。被告黑河市爱辉区龙鑫泉洗染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日注册成立。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王历川均以多种理由推托未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被告王历川雇佣原告,并拖欠原告工资的事实清楚,有被告王历川出具的欠条为证。原告要求被告黑河市爱辉区龙鑫泉洗染服务有限公司给付拖欠工资的诉讼请求,因黑河市爱辉区龙鑫泉洗染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拖欠工资之后,故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因被告王历川是爱辉区龙鑫泉水洗店经营者,应由其偿还拖欠工资。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

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王历川偿还原告魏占武劳动报酬款6,02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历川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即权利人应在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法院书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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