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马孝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五九七农场退休职工,住黑龙江省宝清县五九七农垦社区B区二委*栋*号。
被执行人:张东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宝清县五九七农垦社区B区一委*栋*号。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孝玲与被执行人张东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自行和解,张东城已给付马孝玲现金6000元,剩余部分放弃,现马孝玲申请撤销对张东城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8)黑8103执63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