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季某,住平罗县。 被执行人:陈某,住平罗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季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宁0221民初67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于2021年1月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陈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21976元,被执行人未履行。 本院于2021年1月4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工商登记信息、证券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互联网银行注册情况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某名下登记的的位××县字第2014-50275号)房产一处,属轮候查封,且有抵押权尚未解除,暂时无法处置。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将被执行人陈某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进行失信惩戒,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进行信用惩戒。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未履行21976元,执行费230元被执行人也未缴纳。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现该案因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我院审查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法律规定,经本院组成合议庭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0)宁0221民初6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杨金国 审判员 浦化熠 审判员 晁亚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余学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