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上海金翼实业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诉讼代表人:包伟,上海金翼实业总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徐韬峰,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晨,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浦东凌久市政基础安装工程部,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陈忠良。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上海金翼实业总公司以被申请人上海浦东凌久市政基础安装工程部(以下简称凌久工程部)符合法定解散条件后,无法自行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凌久工程部进行清算。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凌久工程部经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于1994年9月21日成立,营业期限为1994年9月21日至“无固定日期”,为申请人全资子公司。凌久工程部于2005年2月4日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凌久工程部股东上海金翼实业总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被本院裁定受理进行破产清算。上海金翼实业总公司管理人未接管到公司任何资料,管理人多方尝试联系凌久工程部法定代表人无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凌久工程部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属于法定的公司解散事由,应当依法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由股东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现凌久工程部逾期未成立清算组,作为公司唯一股东的上海金翼实业总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管理人未接管到凌久工程部的任何资料,无法自行进行清算。故其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凌久工程部进行清算具有合理事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受理申请人上海金翼实业总公司对被申请人上海浦东凌久市政基础安装工程部的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黄贤华 审 判 员 郭大梁 审 判 员 王益平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 飏 书 记 员 刘 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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