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异议人河北圣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3774424245W,住所地沧州市西环中街90号人大一楼。
法定代表人刘斯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付铁文,该公司工作人员。
申请执行人沧州中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2MA0854FH7R,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307国道与104国道交叉口南行300米(沧州市欣欣钢材市场内8号)。
法定代表人宋淑君,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圣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3774424245W,住所地沧州市西环中街90号人大一楼。
法定代表人刘斯峨,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沧州中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河北圣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财产保全中,异议人河北圣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异议人所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答辩情况
异议人河北圣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称,贵院在执行我公司案件中,案号(2020)冀0902执保264号,冻结了我公司在沧州银行肃宁支行账户,该账户系我公司依相关规定设立的,我公司与河北大川印刷有限公司、沧州银行肃宁支行三方签订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依照相关规定,农民工工资有着严格的用途和施用范围,贵院冻结、划拨违反了相应的法规和政策规定,如款项被划走或被冻结,将导致该项目以后的农民工工资不能发放,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异议人特提出异议申请,请求解除对异议人名下于沧州银行肃宁支行开立的(账号为53×××04)账户的冻结。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本院(2020)冀0902执保26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了异议人名下于沧州银行肃宁支行开立的(账号为53×××04)的银行账户资金,2021年6月16日,经肃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河北大川印刷有限公司证明,该账户属于异议人、河北大川印刷有限公司、沧州银行三方共管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该账户用于发放农民工工资,冻结的资金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故异议人就此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做好防止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一、本通知所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是指有关单位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工资保证金账户(以下简称两类账户)中存储的专项用于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的资金。二、人民法院在查封、冻结或者划拨相关单位银行账户资金时,应当严格审查账户类型,除法律另有专门规定外,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查封、冻结或者划拨两类账户资金。”本案中异议人提交其与建设单位河北大川印刷有限公司、商业银行沧州银行肃宁支行签订的《沧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管理协议》,其中对本案所冻结账户进行了明确,同时根据肃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可知本案所保全的账户系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申请财产保全人与被保全人所涉的纠纷也并非因支付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而引发的案件,故本账户依照相关规定不应被冻结。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并参照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与《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做好防止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异议人河北圣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于沧州银行肃宁支行开立的(账号为53×××04)账户的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