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赣州华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犹县东山镇滨江一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45560283404 法定代表人:钟生毅,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曾凡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上犹县。

审理经过

原告赣州华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曾凡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原告赣州华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赣州华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赣州华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赣州华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罗荣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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