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宋丽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林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善保,林口县林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白国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林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景奎(被告儿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林口县。
审理经过
原告宋丽艳与被告白国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丽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善保,被告白国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景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宋丽艳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擅自开垦侵占原告承包的草原面积为31亩;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10年的土地经济损失62000元(自2010年1月至2021年11月);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05年5月1日于林口县虎山种畜场签订草原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承包面积50公顷,每公顷800元,承包费总金额为40000元,一次性支付。承包期为2005年5月1日至2055年5月1日。被告在2010年擅自开垦耕种原告承
包范围内草原31亩,被告领取了土地直补折,及粮食直补款。原告多年以来与被告讨要合法承包的草原,被告以各种理由进行无理诡辩,不予返还,非法侵占原告31亩草原至今,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为此,原告诉至贵院。
被告辩称
被告白国志辩称:被告没有耕种过原告的土地,被告耕种的土地都是种畜场的土地。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被告因土地发生纠纷,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但该案所涉土地是否属于原告承包范围,被告是否在原告承包土地上进行了开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该土地的权属争议,应由人民政府处理。因此,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宋丽艳的起诉。
已经预收的案件受理费675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