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长波,安徽凡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陈洋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

被告:陈巧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

审理经过 原告马杰与被告陈洋洋、陈巧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03月0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03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马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息4357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7月,两被告向原告借款60000元,借期一年,到期偿还本息63900元,两被告当时出具了借条,载明了借款事宜。原告依约通过网银转账给被告60000元。后被告只偿还借款本息20325元,下欠借款本息43575元。2020年9月30日,两被告出具保证书,保证在10月7号前归还借款。事后原告多次催要,两被告至今未还。

马杰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被告身份信息查询单,证明原、被告的身份信息及诉讼主体适格;2.两被告打的借条及保证书,证明原、被告借贷关系成立,两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借款本息的事实,3.转账记录单,证明原告完成了贷款义务,两被告只偿还借款本息20325元,下欠借款本息43575元的事实。

被告辩称 陈洋洋、陈巧霞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在诉讼期间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所述的案件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然人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陈洋洋、陈巧霞借原告马杰60000元,借期一年,约定到期偿还本息63900元,后被告只偿还借款本息20325元,下欠借款本息43575元一直未还。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两被告给原告打的借条、保证书及转账记录单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两被告理应及时付清借款本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陈洋洋、陈巧巧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一次性偿还所欠原告马杰的借款本息4357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9元,减半收取444.50元,由被告陈洋洋、陈巧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金乃如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梁晓晓

书 记 员 郭 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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