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陕西龙鑫智安全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傅弘,住址:新疆乌鲁木齐市。
被执行人:新疆民丰县尼雅服装厂,法定代表人:陈磊,住址:新疆和田地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陕西龙鑫智安全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民丰县尼雅服装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新3227民初2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陕西龙鑫智安全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于2021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审查后依法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新疆民丰县尼雅服装厂向申请人陕西龙鑫智安全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支付230000.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335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执行到位30000.00元,尚未执行金额200000.00元,申请执行人陕西龙鑫智安全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民丰县尼雅服装厂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于2021年11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陕西龙鑫智安全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支付100000.00元,剩余100000.00元于2021年12月30日前支付付清。2021年6月24日申请执行人陕西龙鑫智安全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向本院提交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新3227执6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