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必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 被告:夏银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必险与被告夏银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权,且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必险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50元(按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曹 建 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方俊淦附:相关法律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