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必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 被告:夏银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必险与被告夏银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权,且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必险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50元(按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曹    建    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方俊淦附:相关法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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