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常有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武安市人。
被告:姜景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安市。
案由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经过
常有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立即给付常有林借款3500元。2、诉讼费用由姜景芳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2月23日,姜景芳到其家说急需3500元,因平常关系很好,就借给他钱,当时出具了借条,现其急需用钱,经多次催要迟迟不予偿还。
被告辩称
姜景芳未答辩。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在本院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姜景芳于2021年8月30日前偿还常有林借款3500元;
二、其他互不追究。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姜景芳承担。
本院查明
以上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